线索征集!济南法院发布最新悬赏公告,最高奖励17万元以上

10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最新一批悬赏公告,现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爱济南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各区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大多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10%予以奖励,最高可达17万元以上。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黄毅飞、皇甫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毅飞、皇甫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海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毅飞,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9号16号楼1单元102号,身份证号码:370104197204172231。

被执行人:皇甫波,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9号16号楼1单元102号,身份证号码:33012219770906272X。

执行依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民终976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25500元本金及利息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刘海涛按实际到位执行款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刘海涛应得执行款中扣减。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联系人:李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丽文与被执行人杨开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开远,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文祖镇文祖北村文化路59号,身份证号码:3706132。

执行依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鲁0103民初1004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4)鲁0103执444号。

执行标的:经济损失400000元、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到收回现金金额的10%比例奖励。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金树春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向本院提供公告所示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钱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人举报的奖励优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

执行依据文书号:(2006)长民商初字第282号;

执行案号:(2024)鲁0104执恢196号;

执行标的:290万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到位金额的6%;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举报电话:张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鑫与被执行人鞠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鞠维清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谢鑫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鞠维清,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新沙小区36号楼1单元501号,身份证号:370111195605254814;

执行依据:(2018)鲁010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7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经发现的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给予10%元奖励;

悬赏期限:本院撤销本悬赏公告之日前;

本院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85030155、85030163

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广与被执行人李承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承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承民拒不报告财产,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绍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承民(身份证号:3703850),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龙山街道龙山四村双龙大街25号。

执行案号:(2024)鲁0114执3921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4民初1206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李承民需向申请人王绍广支付借款86000元及利息、律师费、迟延履行金等。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承民现实际居住处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警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聚福祥地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红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吕红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东聚福祥地毯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红建,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李条庄村街南14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101072417。

执行案号:(2024)鲁0116执3651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6民初1154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43577元及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吕红建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吴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诗顺与被执行人卢宪春、玄继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宪春、玄继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卢诗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卢宪春,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村西南街47号,身份证号码:371202196802081515。

被执行人:玄继香,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羊里街道办事处仪封村西南街47号,身份证号码:37091919680906152X。

执行案号:(2024)鲁0116执3066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116民初519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案件款5932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卢宪春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5%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萃、赵丽霞、赵志民与被执行人周生伟、周义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生伟、周义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生伟,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周家洼村市场街南5号,身份证号码:370919196807236816。

被执行人:周义凡,男,汉族,2001年3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周家洼村市场街南5号,身份证号码:371202200103116837。

执行案号:(2024)鲁0116执恢538号。

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剩余本金20万元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周生伟、周义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奖励。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

举报电话:,。

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万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12)平执字第77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君与被执行人张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阴山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元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阴山,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西桥口村41号,身份证号码:37012419701106****。

执行依据: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3055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7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阴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根据举报线索并能实际控制的),按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款的5%奖励举报人。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方式:。

联系人: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赵法官。

联系地址: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龙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一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济南龙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一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项目4、5号4-1803,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7C429F8W。

法定代表人:孙昊苇。

执行案号:(2024)鲁0191执3293号

执行依据:(2023)鲁0191民初10211号

执行标的:本金19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一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山东一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对被执行人拘传到位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达成和解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履行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5000元,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支付,本悬赏广告仅对首先提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的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奖金均含税,需由举报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缴纳税款并提供相应完税证明。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案件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一、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二、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三、有关单位或个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四、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本公告发出后,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终结执行的,本悬赏自动失效。

执行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

联系人:曲法官

邮寄地址:济南历城区港兴一路自贸大厦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250101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爱济南记者:徐若曦)

发布于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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